青海调整铅锌、铜矿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

2007年12月11日 0:0 5741次浏览 来源:   分类: 铅锌资讯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铅锌矿石等税目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近日我省对铅锌矿石、铜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进行调整。
        调整后,铅锌矿适用税额由原来的3.5元/吨提高到18元/吨,铜矿由原来的1.5元/吨提高到6.5元/吨。新税额标准从2007年8月1日起实施。这是今年继原盐、焦煤资源税适用税额调整之后的一次较大幅度调整。
        从近年来我省铅锌、铜矿石生产和销售情况看,预计因政策调整年增加资源税收入约2000万元。资源税适用税额的大幅提高,有利于促进铅锌和铜矿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特别是铅锌矿和铜矿富集地区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海南藏族自治州、海北藏族自治州的地方财税收入将大幅提高。(青海日报)
 

责任编辑:CNMN

如需了解更多信息,请登录中国有色网:www.yujingqiu.com了解更多信息。

中国有色网声明:本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
凡注明文章来源为“中国有色金属报”或 “中国有色网”的文章,均为中国有色网原创或者是合作机构授权同意发布的文章。
如需转载,转载方必须与中国有色网( 邮件:cnmn@cnmn.com.cn 或 电话:010-63971479)联系,签署授权协议,取得转载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有色网或非中国有色金属报)”的文章,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构成投资建议,仅供读者参考。
若据本文章操作,所有后果读者自负,中国有色网概不负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