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加强中小企业节能减排 淘汰落后产能

2007年12月06日 0:0 4723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国家发展改革委昨天发出了关于做好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加强中小企业节能减排管理,抓紧制订方案,确定工作重点和相关措施。提出各地要系统研究财税、价格、信贷、担保、市场准入标准等方面的配套政策措施,推进节能减排工作。
  通知要求各地应严格按我国《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相关法律法规淘汰中小企业中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提高节能环保市场准入门槛,密切关注落后产能转移趋向,坚决制止落后装备设施外流,坚决防止以招商引资、产业转移等形式新增落后生产能力。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依法停止供电。
  通知强调,各地应健全节能减排服务体系,探索污染集中治理模式。鼓励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中小企业开展节能减排咨询,提供设计、培训、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对于排放集中、污染严重的产业集聚区,探索集中治理模式,促进公共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设施建设。支持在产业集群内发展热处理、电镀等工艺专业化企业。
  通知提出,各地要加快节能减排技术开发,推广共性节能减排技术;鼓励在信息技术、工程及科学仪器、生物工程、新能源与节能技术、环境保护新技术等领域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系统研究财税、价格、信贷、担保、市场准入标准等方面的配套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经济手段扶优限劣作用,使中小企业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以及安全生产指标达到全国平均水平。(中国经济网)

责任编辑:CNM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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