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开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每吨原煤收10元

2007年11月21日 0:0 4903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昨日从省政府了解到,山西省将正式开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标准为每吨原煤征收10元钱。
  据介绍,此举是为了在我省建立煤炭生产企业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生态恢复投入机制,促进煤炭生产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保证金将全部用于本企业矿区生态环境和水资源保护、地质灾害防治、污染治理和环境恢复整治。
  根据有关规定,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提取标准为每吨原煤产量10元,按月提取。对足额提取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确有困难的国有重点煤炭开采企业,可根据其盈利水平、矿山服务年限、矿山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治理的实际情况,提出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分年提取的意见,经省政府批准后,在两年试点期内分年逐步提取到位,但第一年提取标准不得低于应提取标准的50%。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由当地地税部门监督缴入同级财政部门专户储存。省属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经省财政部门同意并报经省政府批准可自设账户储存。
  省政府要求,各级财政、地税、环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挪作他用,否则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来源:山西商报 
 
 

责任编辑:CNM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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