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张茅17日表示,除在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重点企业对外商投资继续实施必要限制以外,我国将逐步取消服务领域对外商投资在地域、股权和业务范围等方面的限制。
张茅在中外跨国公司CEO圆桌会议上说,我国要加强对外商投资的引导,进一步提升吸引外资的质量,引导外商投资更多地进入高新技术产业、装备制造业、新材料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中西部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优势产业等行业。同时,不再实施单纯鼓励出口的外商投资政策,限制或禁止高物耗、高污染外资项目进入。
“我国将坚持对外开放,努力实现利用外资由量到质的转变。要将利用外资的重点放到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高素质人才上来,发挥外资企业的引进示范作用。”他强调。
张茅说,我国将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环境,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涉外法律体系,逐步减少审批程序、审批事项,依法规范和简化办事程序,为企业发展创造透明可预见的政策环境。逐步完善对资本和金融项目的管理,稳步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不断创新利用外资方式。
他说,我国将规范外资并购管理,尽快研究制订外资并购管理规定,并建立跨部门的外资并购安全审查机制,从制度上保障国家经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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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政策正在逐步完善 产业投资进一步紧缩
中国有关外商投资的政策正在逐步完善。
继2006年商务部等6部委《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出台以后,新《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即将于2007年12月1日执行,同3年前的版本相比,新《目录》明确提出对部分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战略性和敏感性行业持谨慎开放的态度。
投资指导产业进一步紧缩
新《目录》规定对我国稀缺或不可再生的重要矿产资源不再鼓励外商投资,一些不可再生的重要矿产资源不再允许外商投资勘查开采。在鼓励类目录中,2004版中的低品位、难选冶金矿开采、选矿;铜、铅、锌矿勘探、开采;铝矿勘探、开采;以及硫、磷、钾等化学矿开采、选矿,都被予以删除。
在禁止类目录中,最新规定在继续禁止外商投资稀土勘查、开采、选矿和放射性矿产的勘查、开采、选矿时,又新增了一项禁止内容,包括钨、钼、锡、锑、萤石的勘查、开采。而在2004年版的目录中,后者属于限制类领域。
有专家表示,新《目录》不再鼓励外商对一些稀缺或不可再生的重要矿产资源进行投资,可以理解为保护中国战略资源的需要。同时,尽管钨、钼、锡、锑等资源在我国比较富裕,由限制性领域调整为禁止类领域,也充分反映出国家对资源安全的重视。
商务部研究院外资研究部主任金伯生研究员也曾表示,新《目录》对一些原先鼓励的行业进行限制,一些国家重点行业将不再允许外资进入,缩紧和加大审查力度的行业将会是涉及国民经济命脉的行业,即电网电力、国防军工、石油石化、重大技术装备制造等行业。
调整并不意外
新《目录》对具体投资指导产业的进一步紧缩,在商务部研究院研究员梅新育看来,并不意外。
“现在,入世过渡期基本结束,我国对外资开放的产业领域空前广泛,有必要强调这一点。”他表示,我国利用外资工作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也暴露出来许多问题,已经在社会上引起了反思声浪。
据介绍,近年来全球出现了限制外资政策增多的现象。2006年,全球外国直接投资流入量已经连续第三年增长,达到13060亿美元,但与此同时,各国政府对外资采取的限制性措施无论是绝对数目还是占新外资政策的比例也在持续增长。2000—2006年,各国政府实施的限制外资政策数目依次为3项、14项、12项、24项、36项、41项和37项。
新《指导目录》总条目有478条,其中鼓励类351条,限制类87条、禁止类40条,分别比现《指导目录》增加了94条、9条和5条。其中,鼓励类条目增加约37%。
有利于平稳引进外资
“新版《指导目录》比2004年版详细了很多,可操作性更强,而且反映了服务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地位上升的现实,对日后我国引进外资更加平稳、引进外资效益提高都有正面意义。”梅新育对记者表示。
至于影响我国引进外资的吸引力,在他看来,一个大国的发展最终必须建立在本国资本积累的基础上,“如果只寄希望于外资,注定要落空。另外,超国民待遇、环境倾销、财政倾销、血汗工厂之类吸引外资因素最好没有。”
尽管新《目录》涉及了不少产业调整,但是中国本土企业还是随时会面临外资并购,为此,梅新育认为,中国本土企业需要充分考虑两方面,“一个是企业发展前途是寄希望于自身效率提高,还是寄希望于超国民待遇?一个是企业管理层是想把企业做好,还是一门心思把企业据为己有,为此不惜以‘不平等条约’引进外资参股、控股?”(中华工商时报)
中国已经进一步明确外商投资中国矿业领域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汪民今天在此间指出,中国已经进一步明确了外商投资中国矿业领域。
第九届中国国际矿业大会今天在北京举行,汪民在开幕式上作主旨发言时说,国务院发布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突出强调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新修订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二00七修订版)》,将石油、天然气、煤层气、非常规油气资源、铁矿、锰矿的勘探、开采及选矿、加工,列入鼓励类;将特殊和稀缺煤种,金、银、铂族等贵金属和金刚石等,以及磷矿、重晶石、硼矿、天青石等矿产的勘查、开采,铜、铝、铅、锌、钨、钼、锡、锑等有色金属冶炼,稀土冶炼、分离,列入限制类;对鼓励和限制类的具体目录分别明确了中外合资、合作方式和中方控股要求;将钨、钼、锡、锑、萤石勘查、开采,稀土勘查、开采、选矿,放射性矿产的勘查、开采、选矿、冶炼、加工列入禁止类。
他指出,今后一个时期,中国政府将坚持立足国内、互利合作,加强勘查、集约开发,节约优先、合理利用,规范管理、促进和谐的方针,建立健全适应市场经济规则的矿业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推动矿业走节约、清洁、安全和可持续的发展道路。(中国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