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收益不低于10%用于廉租房保障资金
中国将对廉租房家庭年度收入状况跟踪复核
北京廉租房保障家庭最低年收入定为6960元以下
昨天,财政部网站公布了“关于印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64号),正式向各地下发《办法》。这一文件是国务院关于住房保障计划的24号文的首个配套文件,随着配套措施的逐步完善,有关住房保障的各项措施将逐步落实。
《办法》明确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的八大渠道,这些渠道包括公积金收益,以及不少于10%的土地出让金。财政部表示,《办法》将从明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24号文首个配套性文件
8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即24号文),住房保障工作成为全国住宅工作的重心。
8月24日,国务院副总理曾培炎会同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发改委、央行、财政部等部门召开全国住宅工作会议,落实24号文。会议之后,各个部门将为配合24号文的具体执行各自出台一系列的配套文件,包括建设部会同民政部制定《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办法》、《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房管理办法》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
明确八大资金来源
此次财政部出台的《办法》则对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的资金来源作出明确规定。《办法》将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办法》明确,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来源包括: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的补助资金;中央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其他资金。
《办法》规定,市县财政部门在安排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时,首先要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确保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全部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其次,要按规定将土地出让净收益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廉租住房保障。
上述两项资金不足的,可以适当提高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比例,仍不足的由市县财政通过本级预算以及上级补助(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以及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专项补助)予以安排。
《办法》规定,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开支,包括收购、改建和新建廉租住房开支以及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发放租赁补贴开支,不得用于其他开支。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项目预决算管理制度,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根据廉租住房保障计划和投资计划,以及实施进度拨付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切实落实到廉租住房购建项目以及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
住房补助实现动态调整
对于享受政府廉租住房的人群来说,所获得的住房或者享受的补贴并不是终身的,一旦不再符合廉租房保障条件,其待遇将被取消。
《办法》要求,市县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民政部门,提交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施进展情况,包括当年租赁补贴发放户数、发放标准、发放金额,当年购建廉租住房套数、面积、位置、金额,当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户数、面积、金额等相关资料。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不按照规定筹集、安排使用和管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市县财政部门要配合同级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动态监管机制,对于年度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的收入状况进行跟踪复核。
对于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要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按照市场租金收取廉租住房租金或收回配租的廉租住房。
新闻附件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
(一)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
(二)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三)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四)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
(五)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的补助资金;
(六)中央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七)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八)其他资金。
来源:东方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