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规划配套政策解读

2007年09月17日 0:0 6409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我国将从四个方面加强科技资源统筹协调
  国务院26日全文发布的《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指出,为加强我国科技资源的统筹协调,我国将从四方面加强统筹协调。
  一是建立和健全合理配置科技资源的统筹机制。完善财政部门与科技等部门科技资源配置的协调机制。完善统计方法,提高研究与开发统计数据质量。强化科技预算的执行监督,确保财政科技投入目标的实现。建立创新资源配置的信息交流制度,防止重复立项和资源分散、浪费。
  二是建立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协调机制。由财政部门牵头,科技、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参加组成协调机构,制定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具体办法,审查实施情况,协调和解决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是建立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再创新的协调机制。由国家综合经济部门牵头,科技、教育、财政、商务、税务、海关、质检、知识产权等相关部门参加组成协调机构,制定重大产业技术和装备引进政策,组织协调并监督重大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工作。
  四是建立促进军民科技资源协调配置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军民科技计划的衔接与协调。建立军用、民用自主创新信息共享平台,促进军用、民用技术研究开发需求的互通交流及创新成果的双向转移。(完)
  16个重大科技专项将“成熟一个、启动一个”
  国务院26日发布的《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以下简称《配套政策》)明确,将遵循“成熟一个、启动一个”的原则,切实保障国家16个重大科技专项的顺利实施。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这16个重大科技专项涉及信息、生物等战略产业领域,能源资源环境和人民健康等重大紧迫问题以及军民两用技术和国防技术,将在未来15年力争取得突破,实现以科技发展的局部跃升带动生产力的跨越发展,并填补国家战略空白。
  为此,《配套政策》要求对重大科技专项要组织专家进一步进行全面深入的技术、经济等可行性论证,并根据国家发展需要和实施条件的成熟度,报经国务院批准后,统筹落实专项经费,以专项计划的形式逐项启动实施。
  这16个重大专项包括:核心电子器件、高端通用芯片及基础软件,极大规模集成电路制造技术及成套工艺,新一代宽带无线移动通信,高档数控机床与基础制造技术,大型油气田及煤层气开发,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重大新药创制,艾滋病和病毒性肝炎等重大传染病防治,大型飞机,高分辨率对地观测系统,载人航天与探月工程,其中许多专项受到国内外的高度关注。(完)
  中小企业融资难:我国将进一步改善相关金融服务
  中小型科技企业融资难问题是长期以来影响这些企业发展的一个瓶颈。国务院26日发布的《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以下简称《配套政策》)明确,将进一步改善对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金融服务。
  目前银行贷款是中小型科技企业融资的主要途径,但由于其资产规模小,且具有高风险特征,信用记录难以达到商业银行要求,因而难以取得银行贷款支持。为此,《配套政策》要求商业银行与科技型中小企业建立稳定的银企关系,对创新活力强的予以重点扶持。加快建设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促进各类征信机构发展,为商业银行改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提供支持。
  针对中小型科技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不健全,《配套政策》要求政府引导和激励社会资金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立担保机构的资本金补充和多层次风险分担机制。探索创立多种担保方式,弥补中小企业担保抵押物不足的问题。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权利质押业务试点。
  此外,国家将建立支持自主创新的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国内主板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大力推进中小企业板制度创新,缩短公开上市辅导期,简化核准程序,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进程。适时推出创业板。 (完)
  科技投入“成效”如何?我国将建立追踪问效机制
  国务院26日发布的《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以下简称《配套政策》)要求,建立财政科技经费的绩效评价体系,明确设立政府科技计划和应用型科技项目的绩效目标,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研究表明,目前我国科技投入管理和调控尚缺乏有效的资源整合机制,投入不足和浪费低效并存,资金管理较为粗放,绩效考评和问责机制薄弱。在科技投入管理上重过程轻目标,立项的时候把关很严,竞争激烈,而成果的验收不到位。
  为此,《配套政策》要求创新财政科技投入管理机制。在科研基地布局、人才队伍建设、政府科技计划设立、科研条件建设等方面,建立协调高效的管理平台,优化资源配置,使财政科技投入效益最大化。改革和强化科研经费管理,对科研课题及经费的申报、评审、立项、执行和结果的全过程,建立严格规范的监管制度。 (完)
  高新区:新创办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
  国务院26日发布的《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要求,完善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严格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两年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将推进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继续完善鼓励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税收政策,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计税工资所得税前扣除政策。
  据了解,目前我国在科技投入、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科技产品出口等方面已实施了多种形式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总体上还存在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不利于降低投资税负、内外资所得税尚不统一、在促进科技成果转让方面优惠力度不够、缺乏鼓励消费者使用新产品的优惠措施、税收政策的制定缺乏规范性和稳定性等不足。
  为此,国家将实施一系列税收政策,包括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对主要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实行投资收益税收减免或投资额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自认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此外,国家鼓励社会资金捐赠创新活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和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其他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基金的捐赠,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完)
  我国将实施国家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工程
  国务院26日全文发布的《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以下简称《配套政策》)指出,我国将实施国家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工程,在基础研究、高技术研究、社会公益研究等若干关系国家竞争力和安全的战略科技领域,培养造就一批创新能力强的高水平学科带头人,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优秀创新人才群体和创新团队。
  《配套政策》指出,要打破论资排辈的现象,改进和完善学术交流制度,健全同行认可机制,使中青年优秀科技人才脱颖而出。
  《配套政策》强调,要建立有利于激励自主创新的人才评价和奖励制度。建立符合科技人才规律的多元化考核评价体系,对科学研究、科研管理、技术支持、行政管理等各类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建立不同领域、不同类型人才的评价体系,明确评价的指标和要素。改革和完善国家科技奖励制度,建立政府奖励为导向、社会力量奖励和用人单位奖励为主体的激励自主创新的科技奖励制度,把发现、培养和凝聚科技人才特别是尖子人才作为国家科技奖励的重要内容。建立和完善科技信用制度,对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和从事相关管理的人员、机构进行信用监督,增强道德规范,促进学风建设。
  《配套政策》指出,支持企业培养和吸引创新人才。改革和完善企业分配和激励机制,支持企业吸引科技人才,允许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对技术骨干和管理骨干实施期权等激励政策。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评审、验收、国家重点实验室评审、科研基地建设综合绩效评估中,创新人才培养工作将作为重要的考评指标。(完)
  我国出台五大政策加大创造和保护知识产权力度
  针对知识产权尚未成为支持我国自主创新战略手段的现状,国务院26日全文发布的《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指出,我国出台5项政策,创造和保护知识产权,以进一步完善国家知识产权制度,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环境。
  这些政策分别是:
  ——掌握关键技术和重要产品的自主知识产权。国家科技部门、综合经济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行业和领域特点共同编制并定期发布应掌握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重要产品目录,国家科技计划和建设投资应当对列入目录的技术和产品的研制予以重点支持。国家科技部门会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建立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
  ——积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推动以我为主形成技术标准。国家科技计划支持重要技术标准的研究,引导产学研联合研制技术标准,促使标准与科研、开发、设计、制造相结合。
  ——切实保护知识产权。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大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环境。建立重大经济活动的知识产权特别审查机制。
  ——缩短发明专利审查周期。改革发明专利审查方式,提高专利实质审查工作效率,缩短审查周期。
  ——加强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建设。加快建立我国符合国际通行规则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政府有关部门应建立和完善技术性贸易措施的通报协调机制、快速反应机制和研究评议体系。(完)
  国家对企业消化吸收再创新给予政策支持
  国家对企业消化吸收再创新给予政策支持。这是国务院26日全文发布的《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以下简称《配套政策》)中作出的明确规定。
  《配套政策》要求,要对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的先进装备和产品,纳入政府优先采购的范围。对订购和使用国产首台(套)重大装备的国家重点工程,国家优先予以安排。建立由项目业主、装备制造企业和保险公司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重大装备保险机制,引导项目业主和装备制造企业对国产首台(套)重大装备投保。
  与此同时,国家对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再创新的管理也将加强。《配套政策》指出,凡由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核准或使用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中确需引进的重大技术装备,由项目业主联合制造企业制定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作为工程项目审批和核准的重要内容,报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后实施。
  此外,重大技术和重大装备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方案须经有关部门联合组织的专家委员会进行咨询论证,明确消化吸收和再创新的计划、目标和进度。将通过消化吸收是否形成了自主创新能力,作为对引进项目验收和评估的重要内容。(完)
  高等院校应抓紧培养紧缺人才
  国务院26日全文发布的《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以下简称《配套政策》)指出,要充分发挥高等学校在自主创新中的重要作用。
  具体配套政策包括:
  ——深化高等教育改革,调整高等教育结构,加强重点学科建设。
  ——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各类专门人才的需求,优化学科专业布局,促进学科交叉融合,抓紧培养紧缺人才。
  ——扎实推进高水平大学建设,提高高等学校创新能力和社会服务能力,建成若干所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批高水平研究型大学。
  ——创新研究生培养机制,着力培养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
  ——坚持产学研结合,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同企业、科研机构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紧密型合作关系,共同培养创新人才,联合开展创新活动。
  ——扩大研究生派出规模,完善选派办法,在更高层次上开展国际科技和高层次人才培养合作。
  《配套政策》指出,要大力发展与改革职业教育。加快技能型紧缺人才的培养和农村转移劳动力的培训。切实加强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扩大中等职业教育的办学规模,提高高等职业院校的办学质量,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人才培养模式。(完)
  我国将采取多种方式引进海外优秀人才
  国务院26日全文发布的《实施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 若干配套政策》(以下简称《配套政策》)明确指出,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不受用人单位编制、增人指标、工资总额和出国前户籍所在地限制。
  《配套政策》强调,制定和实施吸引优秀留学人才和海外科技人才回国(来华)工作和为国服务计划,结合国家自主创新战略、重大科技专项和重点创新项目,采取团队引进、核心人才带动引进等多种方式引进海外优秀人才。
  《配套政策》指出,外籍杰出科技人才申请来华工作许可、在华永久居留的条件可适当放宽,在其居留证件有效期内可办理多次入境有效签证。制定保障具有永久居留资格的在华外籍高层次人才合法权益的办法。妥善解决好海外优秀人才回国(来华)工作的医疗保险、配偶就业、子女上学等问题。(完)
  我国将建立财政性资金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制度
  自主创新产品今后将获得更多的应用机会。国务院26日全文发布的《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以下简称《配套政策》)中明确指出,建立财政性资金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制度。
  《配套政策》要求,要建立自主创新产品认证制度,建立认定标准和评价体系。由科技部门会同综合经济部门按照公开、公正的程序对自主创新产品进行认定,并向全社会公告。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在获得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范围内,确定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此外,要加强预算控制,优先安排自主创新项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重大装备和产品的项目,有关部门应将承诺采购自主创新产品作为申报立项的条件,并明确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具体要求。在国家和地方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中,国产设备采购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总价值的60%。(完)
  自主创新产品将在政府采购中享受优先待遇
  我国将通过改进政府采购评审方法,给予自主创新产品优先待遇。这是国务院26日全文发布的《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以下简称《配套政策》)中明确规定的。
  据了解,利用政府采购政策推动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和产业结构升级,是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目前我国尽管出台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但政府采购仍主要以节约资金为目的,对促进自主创新作用不明显。
  为此,《配套政策》要求,在政府采购评审方法中,须考虑自主创新因素。以价格为主的招标项目评标,在满足采购需求的条件下,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其中,自主创新产品价格高于一般产品的,要根据科技含量和市场竞争程度等因素,对自主创新产品给予一定幅度的价格扣除。自主创新产品企业报价不高于排序第一的一般产品企业报价一定比例的,将优先获得采购合同。以综合评标为主的招标项目,要增加自主创新评分因素并合理设置分值比重。
  此外,经认定的自主创新技术含量高、技术规格和价格难以确定的服务项目采购,可以在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将合同授予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对于拒绝接受或提供合同约定自主创新产品的,财政部门应责令其纠正,否则不予支付采购资金。(完)
 

责任编辑:CNM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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