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矿业权转让管理办法实施 转让矿业权按规矩来

2007年09月04日 0:0 6337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9月3日,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从今年8月起,《青海省矿业权转让管理办法》开始实施,这意味着今后我省矿业权转让行为有了法律依据。
  据悉,矿业权转让是指矿业权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作价出资、合作勘察或开采、上市、重组改制、赠与、继承等。根据上述办法,有下列矿业权转让情形之一的,矿业权人必须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办理矿业权转让审批和变更登记手续,工商管理部门凭矿业权管理部门的转让批准文件或矿业权变更登记文件办理相应工商登记:(一)企业法人发生变化;(二)企业法人未发生变化,但原控股股东发生变化;(三)将矿业权作价折股出资;(四)企业被收购、兼并、联合、上市、重组改制;(五)矿业权出租、抵押;(六)矿业权赠与他人或继承他人矿业权主体发生变化。
  《办法》还规定,矿业权人不得将矿业权承包给他人勘察或开采;严格限制探矿权分割转让,禁止采矿权分割转让。
 
来源:西海都市报

责任编辑:CNM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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