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进口三氯甲烷反倾销案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53号

2007年06月25日 0:0 5290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于2003年 5月30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进行反倾销调查。在调查期间内,商务部依法与美国瓦尔坎材料公司(Vulcan Materials Company)等5家企业签署了价格承诺协议,并于2004年11月30日起生效。后经调查,商务部发布公告(2005年第53号),决定由美国Basic Chemicals Company,LLC继承美国瓦尔坎材料公司在三氯甲烷反倾销案中的权利义务。
  近日,美国Occidental Chemical Corporation向商务部提交申请,称其于2006年12月31日与Basic Chemicals Company,LLC合并,因此申请由Occidental Chemical Corporation继承Basic Chemicals Company,LLC在三氯甲烷反倾销案中的权利义务。
  经审查,商务部决定,自2007年6月22日起,由美国Occidental Chemical Corporation继承Basic Chemicals Company, LLC在三氯甲烷反倾销案中的权利义务,并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与美国瓦尔坎材料公司关于中止三氯甲烷反倾销调查的价格承诺协议》;自同日起,美国Basic Chemicals Company,LLC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81号中确定的美国其他公司的反倾销税率。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CNMN

如需了解更多信息,请登录中国有色网:www.yujingqiu.com了解更多信息。

中国有色网声明:本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
凡注明文章来源为“中国有色金属报”或 “中国有色网”的文章,均为中国有色网原创或者是合作机构授权同意发布的文章。
如需转载,转载方必须与中国有色网( 邮件:cnmn@cnmn.com.cn 或 电话:010-63971479)联系,签署授权协议,取得转载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有色网或非中国有色金属报)”的文章,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构成投资建议,仅供读者参考。
若据本文章操作,所有后果读者自负,中国有色网概不负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