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交所、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出台

2007年04月03日 0:0 5174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颁布之后,3月30日,中国证监会出台了配套的《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和《期货公司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草案规定,期货交易所可以采取会员制或者公司制的组织形式。
  两种组织形式的期货交易所的会员资格,均应当经期货交易所批准。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期货交易所可实行全员结算制度或者会员分级结算制度。其中,结算会员由全面结算会员、交易结算会员和特别结算会员组成。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修订草案)》草案对期货公司的股东资格提高了要求。其中,期货公司持有50%以上股权的股东,净资产应当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的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正常经营2年以上,在最近2个会计年度内至少1个会计年度盈利;或者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另据了解,有关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体系、投资者保障基金等事关期货市场长远发展的基础制度将在不久全面实施。
  (于海涛)

责任编辑:CNMN

如需了解更多信息,请登录中国有色网:www.yujingqiu.com了解更多信息。

中国有色网声明:本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
凡注明文章来源为“中国有色金属报”或 “中国有色网”的文章,均为中国有色网原创或者是合作机构授权同意发布的文章。
如需转载,转载方必须与中国有色网( 邮件:cnmn@cnmn.com.cn 或 电话:010-63971479)联系,签署授权协议,取得转载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有色网或非中国有色金属报)”的文章,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构成投资建议,仅供读者参考。
若据本文章操作,所有后果读者自负,中国有色网概不负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