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安全评价工作监管的若干意见
2007年03月21日 0:0 5444次浏览 来源: 中国有色网 分类: 政策法规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安全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切实发挥安全评价在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中的技术支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的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安全评价机构对已取得的业务范围应完成相应的工作业绩,证书有效期内无工作业绩的业务范围项目,在资质期满复审换证时应予以核减。
七、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总体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安全评价机构的数量和专业构成应根据区域经济结构、发展水平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进行科学规划与控制。各地区要将本地区安全评价甲级及乙级资质机构的控制数量和专业类型上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经综合平衡后下达执行。
责任编辑:CNM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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