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出台《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2007年03月13日 0:0 12717次浏览 来源: 中国有色网 分类: 政策法规
根据《办法》要求,矿山企业安全费用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为:石油,每吨原油17元;天然气,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原矿4元,井下矿山每吨原矿8元;核工业矿山,每吨原矿22元;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立方米)1元,井下矿山每吨(立方米)2元;小型露天采石场(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0.5元。
《办法》指出,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煤系及与煤共(伴)生的金属和非金属矿山、水体下开采矿山、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山、在需要保护的建(构)筑物和铁路下面开采的矿山及其他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要求的矿山,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财政厅(局)核准后,可以在《办法》规定的基础上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但增加的费用不得超过原提取标准的50%。
根据《办法》要求,高危行业企业安全费用应当包括完善、改造、维护安全防护设备和设施的支出。其中,矿山企业安全设备和设施是指矿山综合防尘、地质监控、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以及尾矿库(坝)等。矿山企业已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应当继续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但使用范围不再包含安全生产方面的用途。
责任编辑:CNM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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