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将对重点旧机电产品等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
2009年01月04日 10:56 3828次浏览 来源: 中国有色网 分类: 再生金属资讯
商务部1月4日消息,根据《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7号)、《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2008年第5号)和《2009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公告2008年第99号),现发布《2009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并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2009年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共2种,为消耗臭氧层物质、重点旧机电产品,总计83个8位HS编码(含154个10位HS编码),由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和商务部授权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发证机构)负责签发相应货物的进口许可证。
(一)许可证局负责签发重点旧机电产品的进口许可证。
(二)地方发证机构负责签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进口许可证。
二、在京中央管理企业的进口许可证由许可证局签发。
三、发证机构应严格按照《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2009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和《进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规范》(商配发〔2007〕360号)等有关规定签发进口许可证。
本目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2008年发证机构发证目录(进口)》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安子
如需了解更多信息,请登录中国有色网:www.yujingqiu.com了解更多信息。
中国有色网声明:本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
凡注明文章来源为“中国有色金属报”或 “中国有色网”的文章,均为中国有色网原创或者是合作机构授权同意发布的文章。
如需转载,转载方必须与中国有色网( 邮件:cnmn@cnmn.com.cn 或 电话:010-63971479)联系,签署授权协议,取得转载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有色网或非中国有色金属报)”的文章,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构成投资建议,仅供读者参考。
若据本文章操作,所有后果读者自负,中国有色网概不负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