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如何破解再生资源行业税收困局

2012年09月04日 10:30 6491次浏览 来源:   分类: 再生金属资讯


  2012年8月11日,北京大学法学院凯原楼会议室齐聚了一群专家学者,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与科技税收政策的完善”为主题,开展了一场三个多小时的学术研讨会。
  其中,再生资源增值税成为讨论的热点话题,在当前社会转型期,再生资源增值税该不该有税收政策优惠、有什么样的优惠政策等已经越来越受到企业以及专家学者的关注,因为它不仅影响着相关产业的发展,同时还为环境保护做出了贡献。
  但在不少专家看来,国家一方面鼓励再生资源利用的企业,另一方面却在税收上同其他企业平等对待,令再生资源利用企业很“受伤”。
  科技税收与产业政策相矛盾?
  2008年,财政部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该“通知”强调,为了促进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促进再生资源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税收公平和税制规范,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
  该“通知”出台不久,很多再生资源利用的企业负税率增加了近50个百分点。湖北新生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下称 “新生源公司”)也“躺着中枪”。
  与会代表、新生源公司财务部长曾晚亭在研讨会上表示,在上述“通知”发布后的几年里,公司每年要多交一大笔税款,他呼吁应减少或免征再生资源增值税。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甘功仁在研讨会上发言表示,2010年前,根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的规定,政府对再生资源回收有多种优惠方式:一个是免征,一个是即征即退,一个是部分的即征即退。
  但是从2011年开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不再享受免税和退税的优惠政策了。甘功仁说:“对于财政部和总局的规定,我特别不理解,我的观点是对于再生资源的企业增值税应该免征,以后也应该免征,而不是即征即退或先征后退,更不应该取消优惠政策。”
  新生源公司是全国最大的使用人发生产氨基酸的企业,该公司占全国氨基酸市场份额60%以上。“我公司每年利用5万吨废弃毛渣生产氨基酸,相对于发酵生产方法,可节约粮食25万吨。”新生源公司财务部长曾晚亭如是说。
  据悉,人发中含有18种氨基酸,新生源公司目前提炼了其中7种氨基酸产品,产业化生产已走在了世界的前列。“近年来,公司每年研发投入都在2000万元以上,这得益于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曾晚亭告诉记者。
  2011年11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其中规定“(七)以人发为原料生产的档发(人体假发),生产原料中90%以上为人发”,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然而,同样是以人发为主要原料的氨基酸,却未能享受到国家给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增值税政策优惠。
  “依照现行的国家税收政策,粮食作为农产品可以享受13%的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而利用人发生产氨基酸却没有任何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曾晚亭很无奈的说。
  这就意味着新生源公司在实际中按17%全额缴纳增值税。曾晚亭说,“对于新生源公司来说,2011年的增值税税负要比上一年增加30%,增缴增值税2000多万,公司资金压力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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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小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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