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环保局展开涉铅企业复查工作
2012年09月27日 10:34 1724次浏览 来源: 赣州环保局 分类: 各地行动进行时
关于开展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环保局,章贡分局、开发区分局:
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2〕325号,附件1)和《关于深入开展重点行业环保核查进一步强化工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2〕32号,附件2)及省环保厅《关于开展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赣环防字[2012]25号)的要求,经研究,我局决定对我市铅蓄电池(极板、组装和含铅零部件)和再生铅生产企业(以下简称“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开展环保核查工作。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请各县市环境保护局在赣州市环境监察支队公布的2011年铅蓄电池生产、组装及回收企业名单(附件3)的基础上,进一步对所辖区域内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全面掌握所辖区域内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的分布、数量、污染防治现状等基本情况,建立健全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档案,并于4月28日前将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汇总表报市环保局厅污防科(汇总表格式参照附件3)。
各地在调查的同时应将环保部开展环保核查的要求告之辖区内所有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并指导各企业按照《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环保核查指南》的要求,结合《赣州市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开展整改。
二、各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应于2012年6月1日、9月1日、12月1日前向我局提交环保核查申请、自查表及有关核查材料,并附县级环保部门的初步审查意见。
三、对在2012年12月1日前不提交核查申请、未通过环保核查以及弄虚作假的企业,各级环保部门将按照环保部要求不予审批其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受理其上市环保核查申请、不为其出具任何方面的环保合格、达标或守法证明文件。
四、市县环保局要加强对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的日常执法监管,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对于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群众健康的企业,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罚,查处情况要及时报告我局。
五、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市环保局污防科 8113136
电子信箱:jxgzhbwkk@126.com
责任编辑:小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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