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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江西省企业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30条,具有时代性、代表性和指导性较强的特点,是江西省第一部专门针对企业和企业家权益保护的条例,它的颁布实施,为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江西企业的经营环境,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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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一次或分期缴纳;但探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采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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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补偿费由采矿权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缴纳,采矿权人要在每月底前,申报缴纳上月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财务账目无法确定征收数额,采矿权人应按月自报预缴矿产资源补偿费,在次年的1月31日前,由征收机关按前款规定计算核定上年的全年度应缴额后缴齐。对当年欠缴、少缴、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采矿权人,应主动向征收机关申报,并在第二年采矿权年检时一次性缴清矿产资源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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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是采矿权人预交的用于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的预备金。保证金数额由县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不得低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所需费用核定,由采矿权人一次性预提或者分年度预提,按规定存入财政部门指定银行开设的保证金账户,并列入采矿成本,实行采矿权人所有,政府监管,专款专用。…
建立矿山环境准入强制执行制度、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书面承诺与保证金制度、矿山环境监测报告制度、矿山环境影响评价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矿山建设与矿山环境建设“三同时”制度。实行环境一票否决制。不符合环境准入原则的,不得批准采矿登记申请,不得进行开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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